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 [2017]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我校2016年度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中,校领导由上级部门考核;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另行发文组织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实施考核。临时用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由用工单位代为考核,并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年度考核工作,审议考核结果,仲裁教职工复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组长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个人考核的述职测评和组织推荐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和推荐情况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即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
1.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
2.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包括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
5.廉: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教职工不同岗位类别,实行分类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1.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教书育人、专业水平、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服务社会等;
2.党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政治素质、全局观念、管理水平、民主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服务态度等;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本岗位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绩和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
4.工勤人员侧重考核: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服务的质量和实绩等。
(二)考核标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合格: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3.基本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优秀等次的比例核定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级机构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不含各单位处级干部)。
五、考核程序
(一)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含处级干部);临时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填写《临时用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上表格到逸夫楼418办公室领取);
(二)各部门考核组根据工作实绩和考核要求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测评;部门负责人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表现以及测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无党政联席会的单位由领导班子)审定并形成决议。
各单位处级干部的个人年度考核等次按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考核结果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报送人事处;
(三)各部门将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考核优秀人员名单;
(五)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六)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由实施考核的单位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
个人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考核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在新的考核结果决定做出之前,仍按照原考核结果执行。
(七)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5日至3月5日
六、考核相关事宜
(一)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定职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下半年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参加本次考核,只定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每年10月1日前校内转岗或调任的工作人员,由调入部门负责考核,确定等次;每年10月1日后校内转岗或调任的工作人员,由调出部门负责考核,确定等次;
(三)教职工被借调或挂职锻炼的,由借调单位或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材料,原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四)外出学习(含在职攻读学位)、培训多于三个月的工作人员,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原所在部门进行考核,只能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定;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对触犯刑法,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1.部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2.旷工一天以上或超假两天以上;
3.有破坏公物、抢占住房行为的;
4.有擅自搭建、饲养家禽家畜等破坏校园环境行为的;
5.有违纪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6.发生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部门工作一年受到两次及以上催办,或受到一次《校长督办令》部门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相应责任人;
2.全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或超假15天;
3.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4.无理取闹、吵架斗殴、寻衅闹事,严重影响社会或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5.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7.六个月以上无实际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三个月以上无实际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先行告诫,考核后三个月内由接收部门重新安排工作且表现较好的,考核为合格或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有破坏公物、抢占住房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者。
七、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人员
(一)本年度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二)非单位派遣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三)本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书面要求,可免予考核视为合格;
(四)本年度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八、考核结果使用
(一)个人考核为优秀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整,在晋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个人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能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个人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能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2016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及有关事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