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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工作人员2018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二级单位:

接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校在职及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

1、在编人员

从2018年7月1日起,在编人员医疗、工伤、生育等三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8年6月份“岗位工资+校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四项之和,若低于最低月缴费基数3396.35元,则按最低缴费基数代扣代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

2、人事代理人员

从2018年7月1日起,人事代理人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8年6月份“岗位工资+校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四项之和,若低于最低月缴费基数3396.35元,则按最低缴费基数代扣代缴上述四项社会保险。

3、临时聘用人员

从2018年7月1日起,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8年7月份应发工资金额;若低于最低月缴费基数3396.35元,则按最低缴费基数代扣代缴上述五项社会保险。

二、退休人员

从2018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以2018年6月份应发工资金额为基数进行缴纳(个人无需缴纳,单位缴纳)。

三、相关说明

1、以上各类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月缴费比例不变。

2、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预扣金额待市养老中心明确标准后再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3、根据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规定,社会保险标准1年内只能调整一次,我校从现在起社会保险缴存基数变动时间确定为每年7月1日,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缴存基数不再变动。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