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21〕113号)和高师中心相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年我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新补充至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且未参加过岗前培训的新入职专任教师、辅导员和实验员;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新进人员不参加此次培训。
(二)需要重修的人员:一次培训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拿不到岗前培训证书的教师(只重修无故缺考或补考未过的课程)。
(三)管理类人员不做要求,可根据个人和单位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岗前培训。
二、培训教材及内容
(一)培训教材
本年继续使用省编修订版教材,教材由省高师中心负责统一征订,我校培训学员由人事处根据报名情况统一订购。
(二)培训内容
1.集中网络培训:主要开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现代教育技术》5门课程。
2.校本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代表重要回信精神,师德师风、校情校史校规和讲座、学校章程,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设计与教案编写、教学评价方法、教学实践、教研科研项目申报、文献检索以及微格教学训练、名师示范教学观摩等内容。
3.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安排上述课程的相关视频及《青年教师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高校新入职教师教学适应性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在高校教学中的应用》《高校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与实践(文、理)》等网络在线课程,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具体协调与安排,学员在2022年4月15日前自主完成。
三、培训时间
(一)集中网络培训:10月15日—11月15日,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公布,请参培学员及时关注。
(二)校本培训:校本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将于脱产集中培训结束后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具体学习时间待省高师中心另行通知。
四、考试考核及培训考勤
(一)考试考核
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成绩,继续实行结业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定。结业考试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必须同时达到60分以上,方可认定合格。集中培训出勤率低于课时数2/3者不得参加全省统考,须安排至下一年重修;结业考试成绩通过全省统考确定,平时成绩根据《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平时考核指标一览表》进行评定,参训新教师提交的“5个1”作业(课程实施大纲1份,授课教案1份,教学PPT 1个,有试讲专家组长签名和试讲评价及成绩的试讲评价表1份,教研或科研申报书1份)由我校成立专家组通过考评以百分制逐一得出,最后综合考勤分数按各自权重比例汇总成平时成绩。
结业考试由省高师中心统一组织,实行闭卷与开卷相结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行闭卷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实行开卷考试。
结业考试时间拟定于2022年1月上旬举行,具体考试时间与考试安排等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二)培训考勤
平时成绩考核中培训出勤率的考核权重为40%。参训学员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学校会严格按照要求对参训学员进行考勤,对于不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学员,按照《安徽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若干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省高师中心作不予考试处理。
五、报名程序及培训费用
(一)报名程序及材料报送
1.《2021年安徽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见附件1)
2.两张二寸免冠同底版照片(背面用铅笔写明学员姓名和单位)
请参培学员(含补考和重修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要求,将《报名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照片于10月9日12:00前报送人事处A418室;《2021年安徽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电子版(备注单位名称)发送至szxyrscszk@126.com。不接收个人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二)培训费用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今年岗前培训费暂由学校垫付,但往年有不及格课程今年需要重修、补考的费用由老师本人承担。重修和补考每门课程费为50元,在线学习课程补修费用每人200元。
六、有关要求
(一)岗前培训的考试成绩计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教师资格证必备条件之一。新进专任教师、辅导员和实验员必须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管理类人员岗前培训不做要求,可根据单位和自己的情况自愿参加。
(二)请校内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协同做好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请各推荐单位务必合理安排参培人员的工作,保证集中网络培训时间,如有因工作需要确须请假者,严格按照“安徽省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若干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浩
联系电话:0557—2871083
附件:
1.2021安徽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21〕113号)
人事处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