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6]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实力,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建立省级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后备梯队,吸引和培养一批高层次杰出人才,形成具有系统性的学校人才发展体系和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大泽学者”是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科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与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工程衔接,与学校高层次人才工程、应用型教师队伍建设工程等配套实施。
第三条“大泽学者”面向国内外选聘,选聘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实行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动态管理。
第四条“大泽学者”实行目标管理,人选由学院推荐或个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校党委会审定,学校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大泽学者”要围绕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等相关战略计划,依托学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点研究基地(平台)设置,原则上每个一级学科分别设立1-2名。
第六条“大泽学者”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第七条 本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予选聘,在聘期内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时自动解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大泽学者”岗位职责包括:
1.讲授本学科的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2.面向国家及安徽省重大战略需求、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要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本学科创新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4. 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追赶、保持乃至超越国内先进水平。
5.履行学校确定的其它具体岗位职责。
第四章 选聘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大泽学者”选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能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大泽学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三类及以上人才(按《关于引进高校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意见》(皖教人[2013]6号)文件执行);或获一类科研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或获二类科研奖项(省部级科学进步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三名、三等奖取第一名)三等奖及以上。
(二)任现职近三年来主持二类(按教育厅当年有关分类标准执行,下同)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学术论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发表二类以上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类不少于1篇;2.在自然科学领域发表二类以上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一类不少于3篇。
第十条 大泽学者的选聘程序为:
(一)凡符合选聘条件者可通过个人申请,或由各院(部)推荐,填写《宿州学院大泽学者应聘人员申请表》,报学校人事处,并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人事处组织专家对应聘人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和择优推荐。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学科建设责任目标及履职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拟聘人选。必要时可请被推荐人选到会述职和答辩。
(四)对拟聘人选报校党委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聘任为“大泽学者”,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大泽学者”在聘期内享受大泽学者岗位津贴,额度为每年人民币60万元(校内教学科研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特殊人才津贴、“大泽学者”目标任务等规定的科研成果奖励不再重复计发,超出目标任务的科研成果,按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奖励;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一、第二年津贴按60%支付;剩余部分及第三年津贴待期满考核合格后支付。同时,学校为“大泽学者”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岗位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岗位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负责为“大泽学者”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工作秘书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为校外入选的“大泽学者”提供120㎡住房一套(使用权,解除聘任后由学校收回)及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安排“大泽学者”外出学习、交流和参与合作研究等。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与“大泽学者”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据合同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要求,参与制定本学科建设的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方案。
(二)每年至少为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本学科基础或核心课程1门,至少为本学科师生做1次学术报告。
(三)指导我校中青年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吸收我校中青年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组建研究团队(成员3-4人)。
(四)积极推动学校学科影响,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不少于1次。
(五)受聘人或团队在聘期内应主持二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宿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结项证书;同时应分别完成以下科研任务(宿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受聘人或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中的一项:
1. 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发表二类以上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类不少于1篇;(2)在自然科学领域发表二类以上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一类不少于3篇。
2.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以上;
3.获二类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且为主持人;或获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且为主持人。
第十六条 考核环节包括:
(一)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及相关学院(部)依据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年度进展报告,按年度对其教学、科研、团队以及在学科建设中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放当年津贴的60%;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其任务完成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酌情扣发。
(二)“大泽学者”一般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在聘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交《“大泽学者”任期总结报告》,并附有关支撑材料报人事处,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放前两年剩余津贴(40%)及第三年的津贴。对考核合格者如本人同意,可参与下一聘期的聘任。
(三)校外入选的“大泽学者”每年在我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取消其“大泽学者”资格,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二)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师德较差者;
(四)学术上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发生二级以上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聘任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
宿州学院大泽学者应聘人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