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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退休及离职人员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退休和离职人员手续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休

1.学校实行到龄即退、按月退休的政策。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含校内延退教职工)当月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1日起计算。

2.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含校内延退教职工),人事处提前将《宿州学院退休通知单》通知其所在单位。各二级单位要做好工作交接准备,及时组织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谈话,协助其办理移交手续后(退休职工在一个月内必须交回办公用房),凭《通知单》及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3.个人保管有“固定资产”的人员,按《通知单》要求先在本部门办好资产移交事宜,再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国资处方可签字盖章;个人所用办公室应移交给校办公室后,办公室方可签字盖章。如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原则上于下月起停发工资;正高级校内延退人员不予办理延退手续。

4.请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于退休当月将本人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等)及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送人事处,方可执行提高比例后的退休工资。

5.凭《通知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相关事宜。

二、离职

1.教职工离校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填写《宿州学院离校程序单》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报学校领导审批。申请批准后,人事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离职教职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并及时办理工资关系及档案材料的转接手续。

2.教职工如按照约定的聘用时间到期,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学校不必提前通知教职工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并停发工资。

3.凡学校不予以聘用的离职人员须填写《宿州学院离校程序单》后,方可办理离校程序。

4.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宿州学院退休通知单.doc

附件二: 宿州学院离校程序单.doc

                                                     二一六年七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