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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字〔2016〕5号                     

 

关于印发《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月21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各类劳务费支付,统一支付项目和标准,合理、有效使用学校办学经费,规范支付流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费发放范围

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报告(讲座)、项目评审(含咨询、论证)等工作的劳务酬金;本校教职工作为专家在校内作学术报告(讲座)、项目评审、培训、申报学校集体项目材料编写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学术报告(讲座)

1.支付给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讲座)等工作的劳务费,按照学校学术活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 本校教职工作为专家在校内作学术报告(讲座)的劳务费,上限不超过300元/半天/人。

(二)项目评审(含咨询、论证)等

1. 校外专家评审、咨询、论证等工作的劳务费,上限不超过1000元/半天(项)/人。

2. 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性、专业性项目评审、论证等工作的劳务费,上限不超过200元/半天/人。

(三)因编写学校集体申报的项目材料占用非工作时间的劳务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四)经学校批准开办的针对本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的各种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的授课酬金参照学校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外单位委托培训,标准按委托合同(协议)执行;学校主办收取培训费(须办理收费许可或物价局备案手续)的各类培训在收取的培训费中列支。

(六)以上各项未涵盖的劳务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用人或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同意后参照上述相关标准执行。

三、劳务费发放程序

(一)上述发放标准中(一)和(五)类劳务费的发放,按照财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其它各类劳务费由用人或用工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报,报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双审批。财务处月底汇总各类劳务费业务,报省财政审批,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附则

(一)各单位原则上不设立劳务专项预算项目,确需发放的须在有劳务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或事业服务经费中适度支付。上述费用发放标准是劳务费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二)上述规定的劳务费除有相关规定外均为税前金额,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情况不再核发劳务费(已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1.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和个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

2. 教职工参加学校正常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